RFA台长方贝在停止资助通知后发表声明,表示“计划对这一短视的决定提出挑战,并将竭尽所能,继续我们的工作”。声明没有提及如何挑战,但据法广了解,挑战主要基于法律提出。
首先,RFA是根据1994年的《国际广播法》由国会成立,而拨款额度则由1997年的《自由亚洲电台法案》订明,具有法定基础,停止资助未符「须满足法律要求」的行政命令要求。
其次,USAGM的通知是由雷嘉丽以「代理执行长高级顾问」的名义签署,但一名高级顾问是否有权签署停摆决定?可以质疑。
最重要的是,根据《自由亚洲电台法案》,USAGM只是负责「分配」国会已批出的拨款,无权终止拨款。据了解,这理由在民主基金会「胜利地」获得国务院放行暂停拨款的诉讼中用上。
至于成功争取的机率,现时难以预测,但一名中层管理人员忧虑,即使在法庭中胜诉,行政部门是否执行是另一回事,一些被法院叫停的行政命令,行政部门根本没有执行,法庭亦徒呼奈何。
首先,RFA是根据1994年的《国际广播法》由国会成立,而拨款额度则由1997年的《自由亚洲电台法案》订明,具有法定基础,停止资助未符「须满足法律要求」的行政命令要求。
其次,USAGM的通知是由雷嘉丽以「代理执行长高级顾问」的名义签署,但一名高级顾问是否有权签署停摆决定?可以质疑。
最重要的是,根据《自由亚洲电台法案》,USAGM只是负责「分配」国会已批出的拨款,无权终止拨款。据了解,这理由在民主基金会「胜利地」获得国务院放行暂停拨款的诉讼中用上。
至于成功争取的机率,现时难以预测,但一名中层管理人员忧虑,即使在法庭中胜诉,行政部门是否执行是另一回事,一些被法院叫停的行政命令,行政部门根本没有执行,法庭亦徒呼奈何。